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法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有关责任人员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规定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违法擅自招用劳动力的 三。向劳动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要求劳动者以证书,实物作抵押的.四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及境外就业服务的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滥发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或者收回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具体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违反本规定 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职权 打击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在对上述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 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发出后的10日内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的处罚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谋取私利的、三,泄露案情,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泄露举报的.劳动监察员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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