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法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违法擅自招用劳动力的,三,向劳动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要求劳动者以证书,实物作抵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资 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五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 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及境外就业服务的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混乱 弄虚作假 滥发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或者收回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具体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职权。打击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对上述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发出后的10日内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的处罚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案情。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泄露举报的 劳动监察员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