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法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有关责任人员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二 违法擅自招用劳动力的.三.向劳动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要求劳动者以证书 实物作抵押的,四。违反法律 法规有关工资 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及境外就业服务的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滥发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或者收回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具体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职权。打击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在对上述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发出后的10日内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的处罚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谋取私利的。三,泄露案情 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泄露举报的、劳动监察员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