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法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有关责任人员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违法擅自招用劳动力的、三,向劳动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要求劳动者以证书,实物作抵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及境外就业服务的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管理混乱 弄虚作假,滥发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依法注销或者收回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法律 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具体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职权,打击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在对上述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发出后的10日内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的处罚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三 泄露案情.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泄露举报的,劳动监察员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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