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法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有关责任人员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违法擅自招用劳动力的、三、向劳动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要求劳动者以证书,实物作抵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五,违反法律 法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及境外就业服务的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滥发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或者收回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具体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职权。打击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在对上述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发出后的10日内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的处罚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三.泄露案情 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泄露举报的。劳动监察员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