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 保障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 是指本省县 市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第四条。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劳动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事,计,经。委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级工会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或者处罚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