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 是指本省县,市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 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第四条、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劳动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事,计。经、委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级工会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或者处罚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