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本省县。市,区 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第四条,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劳动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财政 物价,人事,计,经。委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各级工会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或者处罚建议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 并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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