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第四条,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劳动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 财政。物价,人事、计.经,委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对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级工会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或者处罚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 并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