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 是指本省县,市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第四条.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实施劳动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 财政,物价,人事,计。经、委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级工会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或者处罚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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