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的贯彻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第四条,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劳动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 财政、物价,人事,计,经.委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对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级工会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或者处罚建议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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