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 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 是指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第四条、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劳动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事 计,经,委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级工会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或者处罚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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