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劳动监察机关与劳动监察员。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 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第八条,劳动监察实行级别管辖,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劳动监察工作的政策和制度.培训和管理劳动监察员、查处本省范围内的重大违法案件 并负责对中央。部队及省属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劳动监察、市,县。市,区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将所管辖的劳动监察业务指定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一 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三,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四。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六,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业务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劳动用工年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年检 年检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工商,物价 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劳动管理机构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 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当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第十二条.劳动监察员应当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 忠于职守 作风正派、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劳动监察员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劳动管理机构提名、参加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并确认资格后。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劳动监察员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对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劳动监察员调离原岗位 或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执法证件应当交回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