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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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