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而未依法说明理由的、第三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第四十一条、公民申请办理经济状况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又不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就经济状况证明进行查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