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而未依法说明理由的。第三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予以处罚、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第四十一条,公民申请办理经济状况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又不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就经济状况证明进行查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