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而未依法说明理由的,第三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 予以处罚。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第四十一条 公民申请办理经济状况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又不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就经济状况证明进行查证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