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而未依法说明理由的、第三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予以处罚。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第四十一条 公民申请办理经济状况证明、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又不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就经济状况证明进行查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