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对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而未依法说明理由的、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 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第四十一条,公民申请办理经济状况证明.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又不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就经济状况证明进行查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