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 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而未依法说明理由的.第三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制定的 法律援助条例,予以处罚.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第四十一条,公民申请办理经济状况证明。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又不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就经济状况证明进行查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