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而未依法说明理由的,第三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予以处罚。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第四十一条 公民申请办理经济状况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又不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机关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就经济状况证明进行查证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