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援助的保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为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受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当缓收诉讼费用。案件审结时。对方当事人胜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用 未减收的诉讼费用可以在法律文书送达后缴纳 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鉴定的 应当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仲裁。公证,鉴定费,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机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并免收下列费用 一。档案资料查询费.二,咨询服务费,三,调阅档案 资料.保护费,四、证明费,学历.工龄证明 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等。对相关材料复制费,应当给予减,免,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计算,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