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援助的保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为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六条,受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当缓收诉讼费用。案件审结时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收 免收诉讼费用、未减收的诉讼费用可以在法律文书送达后缴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仲裁 公证。鉴定的.应当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仲裁 公证。鉴定费、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机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并免收下列费用,一,档案资料查询费、二.咨询服务费,三。调阅档案 资料。保护费。四,证明费、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等.对相关材料复制费,应当给予减、免 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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