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援助的保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为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 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六条,受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当缓收诉讼费用.案件审结时,对方当事人胜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用、未减收的诉讼费用可以在法律文书送达后缴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鉴定的.应当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仲裁,公证。鉴定费、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机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 并免收下列费用,一,档案资料查询费,二 咨询服务费。三.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四。证明费。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 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等、对相关材料复制费 应当给予减.免,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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