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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援助的保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为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 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六条 受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当缓收诉讼费用,案件审结时.对方当事人胜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用 未减收的诉讼费用可以在法律文书送达后缴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鉴定的,应当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仲裁 公证、鉴定费 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机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并免收下列费用,一、档案资料查询费、二.咨询服务费.三 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四,证明费,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 财产证明等.对相关材料复制费 应当给予减、免。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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