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法律援助的保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 为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六条,受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当缓收诉讼费用。案件审结时、对方当事人胜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用.未减收的诉讼费用可以在法律文书送达后缴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鉴定的.应当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仲裁,公证 鉴定费,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机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并免收下列费用,一.档案资料查询费 二,咨询服务费,三、调阅档案 资料,保护费、四,证明费 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 财产证明等 对相关材料复制费、应当给予减。免.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计算,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