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援助的保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为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受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当缓收诉讼费用。案件审结时.对方当事人胜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用.未减收的诉讼费用可以在法律文书送达后缴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鉴定的,应当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仲裁.公证 鉴定费、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 除涉及国家机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 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并免收下列费用.一,档案资料查询费 二 咨询服务费。三,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四,证明费,学历 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等.对相关材料复制费。应当给予减,免,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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