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二。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个工作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或者安排本机构律师 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并送法律援助机构备案、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完成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利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 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二 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三.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应法律援助人员的请求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 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助、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法律援助.一.受援人提供的经济状况等证明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二、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撤销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人民法院和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