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五条.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不准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第十六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人力三轮车,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第十七条。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 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第十八条 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第十九条。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非机动车号牌 行驶证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二十条,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专车专用 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一条.教练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领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 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 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第二十二条 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就地强制报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成品及配件的行为.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 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或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抄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