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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 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严格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 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监、交通。建设 农机,工商 质监,卫生 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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