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乡,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交通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的道路 桥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和客运场 站、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第九条,新闻 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 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四,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五,做好机动车维护 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交通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三。使用的检测装置,仪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装置。四 向车辆送检人出具检验报告,五.建立检验车辆的交通安全技术档案 六。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 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 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等信息 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 货车进行解体。第十四条、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 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