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 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 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 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 涂写 张贴的 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随地吐痰 便溺 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 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五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 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 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 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五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