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第三十六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码头 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第三十八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 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