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 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焚烧树叶 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 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 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第二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 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第二十五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 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 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 鸭.鹅、兔,羊 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及时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二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因建设施工 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 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第三十二条 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 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