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 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三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第二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 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五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 树木。花卉 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 鹅 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 化。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 运输,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及时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二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 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 因建设施工 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 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 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 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