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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土地市场管理,第三十七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一.现用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 商品住宅等经营性行业用地、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需依法处置的土地 三 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划拨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的土地.第三十八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也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方提供土地,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土地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长期租赁或者短期租赁 长期租赁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土地用途出让的最高年限,短期租赁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土地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市 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以按年度缴纳,第四十一条.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 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采用出让.租赁或者保留划拨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 应当向所在地市,州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第四十三条.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建设商品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向开发商追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减免的税费,第四十四条.各级各类开发区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按照批准成立开发区的性质 功能。发展方向等科学安排建设项目、合理利用土地.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批准机关不予批准用地,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 健全交易制度,提供相关服务 实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根据城市规划及经济发展需要。以公开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统一供应土地、鼓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将未利用或者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国家所获土地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返给原土地使用者,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 州.县,市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 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 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第四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 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由依法成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区域性指导地价、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指导地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租金最低标准。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乡镇企业被兼并,购买、其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乡镇企业被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兼并.购买的.其集体土地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并由兼并和购买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第五十条,乡镇企业以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确定给新的企业 由新的企业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十一条、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一,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承包的集体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荒地等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房屋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由房屋购买方依法办理征收手续转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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