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 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依法登记备案,未依法登记的 不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依法收回 自动放弃,无人继承和其他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应当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和管理。第八条.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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