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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 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依法登记备案、未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依法收回 自动放弃,无人继承和其他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应当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和管理,第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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