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 出租 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依法登记备案,未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依法收回 自动放弃,无人继承和其他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应当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和管理、第八条。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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