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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 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或者浮动装置。二.航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城市园林水域内,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包括国境河流中国管辖的水域,三。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信号台.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 房等设施,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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