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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 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或者浮动装置 二,航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城市园林水域内.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包括国境河流中国管辖的水域。三,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 导航.绞滩、信号台。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 房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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