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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从事水路运输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 不使用省级统一票据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断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船舶禁运.渡运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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