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 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 从事水路运输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 不使用省级统一票据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中断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关于船舶禁运 渡运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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