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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从事水路运输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不使用省级统一票据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中断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关于船舶禁运 渡运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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