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路运输。第六条、使用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同时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并随船携带,第七条。从事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船舶的技术状况和卫生条件良好.船舶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并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第九条,国家和省对于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采用标准船型的。经营者应当采用标准船型。第十条。由于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需要水路运输时,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政府要求的运输任务。承担政府要求的运输任务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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