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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水路运输,第六条 使用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法向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同时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并随船携带。第七条。从事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船舶的技术状况和卫生条件良好.船舶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 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 并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第九条,国家和省对于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采用标准船型的.经营者应当采用标准船型。第十条 由于防汛 抢险 救灾等特殊原因、需要水路运输时.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政府要求的运输任务、承担政府要求的运输任务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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