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港口建设与经营.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 法规及政府间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工作 其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检验、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发展水路交通事业.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生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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