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港口建设与经营,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及政府间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检验.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州 县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发展水路交通事业。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生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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