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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港口建设与经营,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及政府间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检验,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州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发展水路交通事业.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生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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