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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 港口建设与经营、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及政府间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支持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工作 其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 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检验,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州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发展水路交通事业 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生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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