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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港口建设与经营.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 法规及政府间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检验、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 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发展水路交通事业,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生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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