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备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正确使用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遇到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经营者从事惊险性娱乐项目。应当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救护设施,救护人员 制定应急救护方案.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经营证照。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 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悬挂,摆放经营证照或者佩戴进场交易证、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和地址,并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实行消费歧视、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八条.经营者制作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二。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以及投诉、申诉 举报 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经营者使用的计量,计费的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定 检验合格。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短少商品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复核的要求,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楚、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价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价款或者费用.不得以清仓价 甩卖价,最低价 优惠价等名义欺诈消费者、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者其他凭证,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 保修证等代替,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 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出现故障或者质量问题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或者因数量不足要求补足数量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前款所称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是指.一 对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五日内未作出答复的,二 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实际履行义务的,三.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消费者委员会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五日内未作出答复的,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 可能对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予以修理 更换或者销毁、或者对已经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召回商品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向消费者收费,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以邮购或者电视 网络 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应当依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 价格提供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款、承担消费者为此支付的通讯 邮寄等费用 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商品折旧费和其他费用。以前款规定方式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货,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经被访问消费者同意、上门推销人员应当向被访问消费者出示经营者授权其上门推销的文件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盖有经营者印章、表明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及经营者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买受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退货.但提出退货要求时商品已超过保质期的除外,上门推销人员事先声明为免费试用,免费推广.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为广告 促销目的提供赠品.奖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 并不得免除修理,更换以及损害赔偿等责任,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 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人、前款所称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学历.职业.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病史、病情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