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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保护。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制定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举行听证会 征求消费者的意见.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 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消费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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