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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护耕地和其他土地 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时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 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监察任务配备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 公安,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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