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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对在土地监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第三十二条、在土地监察工作中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在土地管理活动中因非法审批或者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监察人员对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处的 或者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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