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业主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住区域设施共用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第五条。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一 制定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四,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审议和批准物业维修基金的预算 决算以及续筹办法,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和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第七条,业主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由业主会章程规定 业主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业主会章程开展活动.第八条,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召开业主会,二 根据业主会的书面授权.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 监督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四、听取并反映业主及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五,督促业主及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六 业主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业务。使用人经业主书面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