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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拟订物业管理制度、二。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选择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四.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制度应当经业主会审议通过.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接受其业务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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