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四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二。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三 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或者擅自移动房屋共用设备 共用设施.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 违反规定设置摊点,集贸市场,六,乱倒垃圾 杂物 向门窗外抛物 七。擅自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悬挂.张贴 刻画、涂写.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 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要求 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时 有关业主 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九条。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设置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书面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支付场地租金,按前款规定收取的场地租金应当纳入维修基金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实行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 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制度,维修基金的筹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 不得使用维修基金,第三十二条。维修基金明细帐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业主转让房屋时 其维修基金剩余的部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 物业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保修期限内对物业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维修。更新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房屋的建筑面积从维修基金中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 更新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房屋的建筑面积从维修基金中分摊.保修期届满后、房屋自用部位 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