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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物业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三,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基金的 第三十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 法规的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业主委员会、业主 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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