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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 养护。绿化,管理,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 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指合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经济组织,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组织。三,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含匝道、两侧边缘以外已经依法征收的土地,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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