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建设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 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占用高速公路应急通道行驶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停车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造成高速公路堵塞.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