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养护,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的养护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高速公路中长期养护计划和年度养护计划.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 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运行的影响.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九条、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高速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置施工区域,在养护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二,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两公里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应当通过媒体和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三.配合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采取限速通行,变更车道等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四、及时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养护废弃物.五 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六 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养护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过往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作业车辆,设备和人员,第二十一条、因突发事件致使高速公路损坏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应当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