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健全制度 加强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 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查批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批前应当进行听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并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收费站名称 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 收费起止年限等内容、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二十五条、收费站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与车辆流量相适应.收费站应当根据车辆流量等实际情况开启足够的收费车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收费车道畅通.因未开启足够收费车道导致高速公路堵塞的,驾驶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投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督促收费站开启收费车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查询本单位的收费结算信息。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收费。出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或者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有效收费票据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二。在车辆通行费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三、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条件的 驾驶员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交付查验.禁止车辆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 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 价格。不得欺诈他人、不得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 并在实施维修前向车主明示维修收费标准.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工商,环境保护 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对高速公路通信管网。广告资源应当实行统筹规划 合理开发利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转让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项目收费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受让方在依法取得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权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将所经营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相关移交验收工作、并确定养护和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