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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 建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 财政 税务,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相关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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