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 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第二十七条 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三 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第二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处分。有第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二。未按规定期限和标准支付办案补贴的。三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四.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第三十条。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规定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由法律援助机构责令其支付应当承担的法律服务费用,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