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受援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依法给予协助 三.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以外的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第二十四条,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 免交法律服务费用,二,可以向案件办理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三 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第二十五条,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