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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者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并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乡镇 街道。确定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的方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受法律保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支持和督促所属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律师协会等法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成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第七条。鼓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鼓励高等院校师生、科研院所人员和其他社会成员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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