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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二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不超过三千元、二级医疗事故不超过二千五百元.三级医疗事故不超过一千元.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或责任人支付给病员或家属.病员及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及家属按规定应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病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工伤事故处理,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比照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属个体工商户,城镇无业居民及农村村民的 由街道或集体组织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照顾,符合救济条件的 由民政部门适当救济 第二十四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系指医疗事故发生到定性处理前的医疗费用和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转院治疗的,其转院治疗费用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病员自行转院治疗的,责任方不负责其费用 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经治疗病情好转。经鉴定委员会确认不需继续治疗的、其治疗费用。一律由患者方负担,第二十五条,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对病员只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和支付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不负责解决病员及家属提出的其他问题 经劝说仍坚持向医疗单位提出各种要求者 有关单位应配合医疗单位共同做好工作 对不能满足要求而扰乱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医疗单位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除根据事故等级、情节经重 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外,应责成其承担部分经济补偿费用。责任人员所承担的补偿款额可占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医务人员未经批准业余有偿行医发生的医疗事故。其经济补偿费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医务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并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单位因管理不善或制度不健全造成医疗事故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进修人员 研究生、实习生所发生的医疗事故。除由带教或主管医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交直接责任人员派出单位处理、凡从外单位聘请或退休返聘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 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比照本细则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进修人员,研究生 实习生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由医疗单位和原派出单位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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