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襄阳市智慧农业示范基地评价规范 DB4206/T 1-2017
  • 咸宁市传染病防控 人员健康码管理规范(试行) DB4212/T 19-2020
  • 咸宁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规范 DB4212/T 28-2020
  • 十堰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诚信评价实施规范 DB4203/T 182-2020
  • 湖北省婴幼儿日间照料托育机构服务规范 DB42/T 1596-2020
  • 湖北省植物专类园设计规范 DB42/T 1564-2020
  • 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3年
  • 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 湖北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DB42/T 685-2020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建筑工地(试行) DB4212/T 21-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及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均适用本实施细则。地方病员在部队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也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第四条,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 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 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按规定经过审批采用新疗法 新药物、并征得病员或其家属同意.治疗中无原则性技术错误、仍发生意外的,六 病员 含精神病人,不遵医嘱自行用药或擅自采用医疗方法.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在住院期间服毒.跳楼或采取其他方法自杀.自残的.第五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预防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定为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 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应及时告知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任何人不得借医疗事故或事件 影响医疗单位正常工作.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