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需要抢救的。医疗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并做好病案记载,乡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有关的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需要查阅原件的。经医疗单位领导同意后.就地查阅、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时。医疗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原始资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封存保留、以备检验。第十一条,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首先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查清事实 分清责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求得妥善解决,涉及到几个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乡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二条、为准确判断病员死亡原因 提供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的证据。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尸检费用一般由医疗单位支付,尸检的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视鉴定结果而定。若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单位均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取证 核对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凡发生医疗事故的 都要填写,湖北省医疗事故呈报表,一级医疗事故要报省卫生厅.二级医疗事故要报地区,含市.州。下同.卫生局.三级医疗事故报县,含县级市,市辖区 下同 卫生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县卫生局每季向地区卫生局综合报告一次、地区卫生局每半年向省卫生厅综合报告一次。医疗事故呈报表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