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六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医疗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但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事故、第七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造成病员死亡,残废 功能障碍的应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一 对急、危,重病员.借故推诿.拒绝收治,以致延误抢救时机,或不顾病情垂危。将病员推出转院转科的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不严密观察病情。贻误抢救诊治时机的,三.未经批准并未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擅自实施新疗法,新药物的.四,在诊疗护理中遇到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不执行上级医生医嘱、或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下级医生请示的,五,违反诊疗制度和手术规程,误施手术。弄错手术部位、搞错器官或导致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手术中将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导致再行手术的 六,不按规定观察产妇分娩进程。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七、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的,八。不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隔离消毒制度,供应、使用的器械。敷料,药液不符合消毒要求的,九。错发药.错打针、错输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使用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滥用有毒,麻醉,限量药品,错配处方。违反药物配伍禁忌.使用不合格血源的,十,检验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差错,导致诊断错误或影响诊疗的.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 未按规定配合诊疗护理工作的 第八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