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六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医疗工作制度 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事故。第七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造成病员死亡、残废 功能障碍的应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一,对急、危、重病员,借故推诿、拒绝收治、以致延误抢救时机,或不顾病情垂危、将病员推出转院转科的,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不严密观察病情 贻误抢救诊治时机的、三 未经批准并未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擅自实施新疗法 新药物的,四。在诊疗护理中遇到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不执行上级医生医嘱.或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下级医生请示的,五,违反诊疗制度和手术规程、误施手术,弄错手术部位、搞错器官或导致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手术中将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导致再行手术的.六.不按规定观察产妇分娩进程。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七、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 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的,八。不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隔离消毒制度、供应,使用的器械.敷料.药液不符合消毒要求的,九、错发药。错打针.错输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使用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滥用有毒,麻醉,限量药品,错配处方.违反药物配伍禁忌,使用不合格血源的。十.检验工作不负责任 发生严重差错、导致诊断错误或影响诊疗的。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 玩忽职守.未按规定配合诊疗护理工作的.第八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