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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幼儿开展如下保健工作,一 对新生儿进行登记 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早产儿以及有急重病症的新生儿进行重点监护、二、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疾病的筛查.并提出医学意见.开展小儿营养不良等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工作、提供有关保健服务.三,按规定对婴幼儿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提供母乳喂养 合理营养等科学育儿知识指导。第二十六条.推行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第二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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