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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 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 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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