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 母婴保健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 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三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第五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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