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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三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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