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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 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 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 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 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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