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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 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 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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