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政府性债务的监督问责,第四十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 债务单位应当及时将债务举借.偿还.使用等相关信息逐笔录入全市政府性债务信息系统,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第四十六条。建立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 市政府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市财政部门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县级财政部门运行绩效考核范围、第四十七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政府债务不纳入预算管理,二。超过债务限额举债。三.不按规定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四。违法对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担保,五。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 六,不公开或提供虚假政府债务信息.对恶意转嫁或逃废债务.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违反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