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第六条,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第七条,政府债务举借应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政府工程拖欠款等需财政部门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由债务部门。单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第八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及抵御风险措施.第九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报请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第十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一,债务高风险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照,增减挂钩 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二.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第十一条,政府债务限额和举债规模实行分级核定。一。市政府在省政府下达的债务年度限额内.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确定全市政府债务规模,市财政部门统筹全市政府债务举借,核定市本级和县级政府债务规模.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县级政府在市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举借政府外债的举债机构,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第十三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第十四条。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作为政府债务的担保人.第十五条、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允许提供担保的单位对担保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允许提供担保的,担保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二.担保申请书.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四。财务报告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最终债务人是企业的、必须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并对最终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监控。第十七条、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 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