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政府性债务的偿还.第三十一条,按照,谁举借,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 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分类落实偿债资金,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第三十四条、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用于本金偿还、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 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第三十六条 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依法追偿到期债务,对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履行担保责任的县级政府 市财政部门可在财政结算中扣回,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清收政府债权力度.处置政府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调整预算支出结构等措施筹措偿债资金,保证按期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第三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在实行企业转让 改制 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转贷部门和担保部门的同意 最终债务人所属的财政部门负责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按国家规定办理,并将有关结果抄报财政部门及发展改革部门,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暂付款管理、及时清理各项暂付款,缓解财政隐性债务压力,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回收的暂付款挂账,要及时处理 属于按政策应由财政安排的事项.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由财政列支,对上级财政结算扣款、要在每年财政决算后 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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