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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车辆与站点.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是九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客运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部门对出租车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营运规定,一,整车技术性能必须经呼和浩特市机动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二,前车门外侧喷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记、三,车顶上装有统一的出租标志灯 四,车内装有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五.后车门玻璃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六。前风档玻璃内侧放置出租汽车服务证、七.后风档玻璃十五公分以上禁止粘贴广告等。八,车尾标有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第九条。货车。拖拉机,摩托车.二轮。侧三轮、和柴油三轮车不准从事客运出租业 第十条,在机场 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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