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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营者与驾驶员.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运行.并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随车携带经营证照。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 检查。指导和管理、服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任务 四。依法纳税,照章缴费,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准擅自提价,改变计费方法、六。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不得转让。转卖 涂改.伪造或者使用假票,废票、七,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八,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因道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当主动向乘客说明.九,营运时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计程计价器发生故障 必须立即向技术监督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十、在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向乘客说明、故障一时无法排除、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应当减。免车费。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十二,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报告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十三.在允许停车地段,可以开展。招手乘车。业务,严禁强拉或无故拒载乘客。十四.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 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和敲诈乘客,十五、对乘客遗失在车上的钱物,驾驶员应当在当日内交还失主或者交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 十六、运送长途乘客或者在外地逗留过夜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十七,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准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十八,营运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第十二条.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无费乘车和乘客的不合理要求 有权拒绝未经市政府批准的一切形式的经济负担,第十三条、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营运中受到侵害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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