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者与驾驶员,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运行、并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随车携带经营证照。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服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任务 四,依法纳税,照章缴费 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准擅自提价,改变计费方法,六,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不得转让、转卖.涂改。伪造或者使用假票.废票.七.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八,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因道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当主动向乘客说明.九.营运时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计程计价器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技术监督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十 在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向乘客说明.故障一时无法排除、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应当减,免车费.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十二 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报告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十三、在允许停车地段.可以开展 招手乘车、业务 严禁强拉或无故拒载乘客.十四.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 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和敲诈乘客。十五.对乘客遗失在车上的钱物。驾驶员应当在当日内交还失主或者交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十六。运送长途乘客或者在外地逗留过夜时 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十七.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准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十八。营运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第十二条,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无费乘车和乘客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未经市政府批准的一切形式的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营运中受到侵害时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