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者与驾驶员,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运行,并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随车携带经营证照,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服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任务、四,依法纳税,照章缴费.五 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准擅自提价 改变计费方法,六.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不得转让,转卖.涂改、伪造或者使用假票 废票 七.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八.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 不得故意绕行 因道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当主动向乘客说明.九。营运时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计程计价器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技术监督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十,在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向乘客说明。故障一时无法排除.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应当减、免车费,十一、未经乘客同意 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十二、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报告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十三、在允许停车地段,可以开展 招手乘车,业务.严禁强拉或无故拒载乘客,十四、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和敲诈乘客,十五.对乘客遗失在车上的钱物,驾驶员应当在当日内交还失主或者交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十六,运送长途乘客或者在外地逗留过夜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十七。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准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十八 营运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第十二条、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无费乘车和乘客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未经市政府批准的一切形式的经济负担,第十三条.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营运中受到侵害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