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者与驾驶员,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 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运行.并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随车携带经营证照。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指导和管理.服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 完成外事,抢险 救灾等任务。四.依法纳税,照章缴费、五 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 不准擅自提价,改变计费方法,六、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不得转让。转卖 涂改 伪造或者使用假票 废票,七,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八、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因道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当主动向乘客说明,九。营运时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计程计价器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技术监督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十。在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 应当向乘客说明,故障一时无法排除。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应当减。免车费、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十二 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报告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十三。在允许停车地段,可以开展。招手乘车 业务、严禁强拉或无故拒载乘客。十四.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 舒适的客运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和敲诈乘客。十五 对乘客遗失在车上的钱物、驾驶员应当在当日内交还失主或者交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十六.运送长途乘客或者在外地逗留过夜时 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十七 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准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十八、营运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第十二条,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无费乘车和乘客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未经市政府批准的一切形式的经济负担.第十三条。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营运中受到侵害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