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者与驾驶员。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 要文明服务 礼貌待客 安全运行,并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随车携带经营证照,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服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任务,四 依法纳税、照章缴费 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准擅自提价,改变计费方法.六,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不得转让.转卖,涂改,伪造或者使用假票 废票,七.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八,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因道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当主动向乘客说明.九.营运时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计程计价器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技术监督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十 在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向乘客说明。故障一时无法排除。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应当减、免车费、十一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十二,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 报告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十三.在允许停车地段 可以开展 招手乘车。业务,严禁强拉或无故拒载乘客。十四 为乘客提供安全 及时,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和敲诈乘客、十五。对乘客遗失在车上的钱物.驾驶员应当在当日内交还失主或者交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十六,运送长途乘客或者在外地逗留过夜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准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十八.营运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第十二条,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无费乘车和乘客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未经市政府批准的一切形式的经济负担、第十三条。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营运中受到侵害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