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者与驾驶员。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运行。并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随车携带经营证照,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服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完成外事 抢险、救灾等任务,四,依法纳税 照章缴费 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准擅自提价、改变计费方法,六,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不得转让,转卖,涂改,伪造或者使用假票、废票 七、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 八,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因道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当主动向乘客说明、九、营运时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计程计价器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技术监督部门报修 不得继续营运、十 在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向乘客说明、故障一时无法排除、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应当减,免车费.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十二。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报告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十三,在允许停车地段,可以开展。招手乘车 业务、严禁强拉或无故拒载乘客.十四、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 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和敲诈乘客 十五,对乘客遗失在车上的钱物.驾驶员应当在当日内交还失主或者交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十六。运送长途乘客或者在外地逗留过夜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十七,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准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十八,营运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第十二条.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无费乘车和乘客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未经市政府批准的一切形式的经济负担。第十三条。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营运中受到侵害时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