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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营者与驾驶员.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运行。并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二.随车携带经营证照、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服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任务,四,依法纳税、照章缴费 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准擅自提价,改变计费方法。六.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不得转让,转卖,涂改、伪造或者使用假票 废票、七,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八 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因道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当主动向乘客说明,九、营运时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 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计程计价器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技术监督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十。在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向乘客说明 故障一时无法排除、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应当减,免车费.十一.未经乘客同意 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十二,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报告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十三。在允许停车地段。可以开展,招手乘车,业务、严禁强拉或无故拒载乘客 十四 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和敲诈乘客 十五,对乘客遗失在车上的钱物,驾驶员应当在当日内交还失主或者交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十六、运送长途乘客或者在外地逗留过夜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准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十八,营运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第十二条、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无费乘车和乘客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未经市政府批准的一切形式的经济负担、第十三条。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营运中受到侵害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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