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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开业与停业 第六条.凡申请经营和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方可营运,一。申请者必须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 填报有关登记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者,发给经营许可证.二。申请者必须持经营许可证依次向工商,税务,公安、物价和保险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治安管理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三 申请者办理上述各项手续后,必须进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 营运证和服务证、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和变更经营者或者车辆的,应当及时向各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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