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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 第六条、凡申请经营和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方可营运、一,申请者必须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填报有关登记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者、发给经营许可证、二。申请者必须持经营许可证依次向工商。税务 公安。物价和保险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治安管理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 不得无故拖延。三,申请者办理上述各项手续后,必须进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营运证和服务证,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和变更经营者或者车辆的 应当及时向各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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