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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凡申请经营和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办理下列手续方可营运,一 申请者必须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填报有关登记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者,发给经营许可证、二、申请者必须持经营许可证依次向工商 税务。公安。物价和保险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治安管理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三 申请者办理上述各项手续后.必须进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营运证和服务证。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和变更经营者或者车辆的、应当及时向各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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