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缴存。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第十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 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 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九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 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三条.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 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 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 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 发生严重亏损的,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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