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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 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 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不能以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或者单位代表的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省直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可以连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八。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九,审批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十,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十一、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会议时.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建设,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备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公职.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报批。设立业务经办网点应当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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