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虚假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经办网点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 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